一、加強危大工程安全管控 |
序號 |
督查 內容 |
基本要求 |
評分標準 |
扣分原因 |
得分 |
1 |
落實管理制度情況 (1分) |
認真執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制定實施細則,組織宣傳貫徹。督促工程參建各方主體建立健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控體系,編制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專家論證,嚴格按方案施工。 |
1.省級住建部門未制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扣0.2分(正在制定中的不扣分);未組織宣貫活動的,扣0.2分。 2.抽查工程項目,危大工程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每個項目扣0.2分;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要求組織專家論證的,每個項目扣0.2分;現場未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每個項目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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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排查安全隱患情況 (1分) |
督促企業全面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管網施工中事故易發環節的安全隱患,建立隱患排查臺賬,明確整改時限和責任人,逐項落實整改措施。 |
1.市(縣)住建部門未部署開展危大工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扣0.5分。 2.抽查工程項目,未開展日常危大工程安全隱患排查并建立隱患排查臺賬的,每個項目扣0.2分。 3.抽查工程項目,危大工程安全隱患未做到明確整改時限和責任人,未整改到位的,每個隱患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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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懲處違法行為情況 (1分) |
按照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危大工程監督執法力度,對于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體系不健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問題,依法實施罰款、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處罰。 |
市(縣)住建部門未開展危大工程監督執法檢查的,扣0.5分;對危大工程違法行為未依法實施處罰的,每項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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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
4 |
復核安全生產條件情況 (1分) |
嚴格按規定對發生事故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根據事故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依法做出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對所有發生事故的特級資質施工企業及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施工企業,其安全生產條件復核情況須報送至住建部。 |
1.省級住建部門未對2018年以來發生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依法處罰的,每起事故扣0.2分。 2.省級住建部門對發生事故的特級資質施工企業及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施工企業,未將其安全生產條件復核情況報送住建部的,每起事故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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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嚴格資質資格處罰情況 (1分) |
嚴格落實對事故責任企業和人員資質資格的處罰規定,對較大事故的責任企業責令停業整頓,對重大以上事故的責任企業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責令停止執業或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一年內連續發生2起以上事故的,依法從重處罰。 |
省級住建部門未對2017年以來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較大事故責任單位資質和責任人員資格按規定進行處罰,或提請住建部進行處罰的,每起事故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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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開事故查處情況 (1分) |
認真執行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督促嚴格依法追究事故責任,并將查處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對于事故查處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規予以問責。 |
1.省級住建部門未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一般事故進行督辦的,每起事故扣0.2分。 2.省級和市(縣)住建部門未對職責權限內做出的事故處罰情況進行公開的,每起事故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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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構建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
7 |
開展層級考核情況 (1分) |
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層級考核,明確考核內容、程序和要求,嚴格落實“一票否決”,督促各級監管部門履行法定監管職責。 |
省級住建部門未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層級考核制度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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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創新監管模式情況 (1分) |
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模式,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機構提供服務,探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做好全國施工安全監管信息共享,提高監管執法效能。 |
省級住建部門未按要求與住建部安全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的,扣0.5分;僅完成部分數據對接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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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實施信用懲戒情況 (1分) |
加強安全信用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信用情況作為招投標、資質資格、施工許可等市場準入管理的重要依據。對于嚴重失信行為,與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
1.省級住建部門未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制度的,扣0.5分。 2.市(縣)級住建部門未建立守信激勵和聯合懲戒機制,未將信用情況與招投標、施工許可等管理掛鉤的,每個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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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項治理行動組織實施 |
10 |
保障措施情況 (1分) |
加強組織領導,科學制定方案,強化督促檢查,加大輿論宣傳。 |
1.省級住建部門未制定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的,扣0.5分。 2.市(縣)住建部門每季度未開展1次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督查,省級住建部門每半年未對市、縣工作進行1次督查的,扣0.5分。 3.省級和市(縣)住建部門未利用新聞媒體對專項治理行動進行宣傳報道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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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統計 |
滿分10分,共得 分。 |